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

探親父母列扶養人審慎為宜

探親父母列扶養人審慎為宜

記者駱舒嫻洛杉磯報導
February 06, 2011 06:00 AM |

報稅季又至,如何通過合法途徑省稅,是許多納稅人關心的議題。對於有的華裔將來美探親的父母申報為被扶養人(dependent),從而增加減免稅人頭(exemption)的做法,專家指出,此種避稅途徑雖然不是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,但由於稅法對申報為被扶養人的探親父母在美居住時間有設限,程序上也需辦理額外手續,報稅人每一步操作都應注意符合稅法要求,切忌有所疏漏。也有稅務理財專家指出,合法避稅的途徑多種多樣,為了達到省稅的目的而讓父母久居異國,未必是理想做法。

太平洋稅務理財中心資深稅務顧問Young吳均指出,按照每個減免稅人頭3650元計算,一對聯合報稅、年入6萬9000元的夫婦每多報一個被扶養人,就可避900多元稅款,將一方父母報為被扶養人,就可避稅1800多元,如果年入超過13萬9350元,可避稅超過2000元,所以這種做法的確相當有誘惑力。如果報稅人的父母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,按稅法可直接申報為被扶養人。但如果父母尚未取得居民身分,只是持探親旅遊簽證在美短期居住,則需要通過在美住滿183天的實際存在驗證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,在稅務狀態上成為居民(resident alien),方具備申請成為被扶養人的資格。

Young吳強調,這183天是指過去三年內父母在美國居住的累計時間,其中當年居住的時間不得少於31天。而且累計住滿183天的算法比較特殊,據國稅局網頁的說明,上一年的居住時間須按三分之一折算,再往前一年則只能按六分之一折算,即前年在美居住總天數×1/6+去年在美居住總天數×1/3+本年度在美居住天數>或=183天。只有在滿足了這一前提條件的情況下,報稅人才能向國稅局遞交W7表格,為沒有社安號的父母申請一個專用於報稅的納稅人號(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,ITIN)。

但會計師林清吉提醒,如果子女將符合183天稅務居民條件的探親父母申報為被扶養人,那麼其父母當年在美國及海外所取得的利息、股票、債券、退休金等收入也都要如實申報,其中利弊得失需仔細權衡,切忌為避稅而瞞報、謊報,一旦被國稅局查出,將連本帶利繳上罰款。所以進行此項操作時,應先詢問會計師、律師,既能避免稀里糊塗觸法,也可找出理想的報稅方案。

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會長施啟祥則指出,如果夫妻分開報稅,同一名被扶養人只能由一方申報,決不能重複申報。

太平洋稅務理財中心經理張育綺則指出,投資401K、IRA、符合減免稅資格的醫療儲蓄賬戶(Health Saving Account,HSA)等都是合法合理避稅的途徑,將探親的父母申報為被扶養人只是其中一種,而且如果僅是為了避稅而讓父母久居異國,情理上也未必是為人子女之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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